股权众筹监管法规详细介绍

01-08 生活常识 投稿:清风予我
股权众筹监管法规详细介绍

“股权众筹,法先行。”

有人可能有疑问:不是说股权众筹还没有监管细则吗,哪来的法啊?

让兴汇利众筹慢慢来说。

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迎来快速发展时期,平台和投资人数量激增。但快也有快的坏处,野蛮生长,风险问题开始出现了。

为了应对股权众筹带来的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12月18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第一次从官方角度发布的最详细的股权众筹监管法规。但要注意的是,这份东西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出的,当时股权众筹还没有明确是由哪个部门监管,当时坊间说法股权众筹属于证券,归中国证券业协会管。另外,这份东西是“征求意见稿”,严格意义上没有法律效应。

2015年7月8日,就在当年股灾的动荡时期。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与前面说的征求意见稿不同,这份文件可以说是整个互金行业纲领性文件,里面有对股权众筹的专门内容,某种程度上,这是未来股权众筹监管细则的总纲。

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兴汇利众筹给大家提取几个关键点:

1、明确股权众筹定义,它是信息中介平台,不能兜底,不能刚性兑付。潜台词是不能做信用中介平台。

爱心小贴士:

在股权众筹,信息中介是指平台只做信息撮合,给融资方和投资方提供对接平台,主要涉及信息;信用中介是指平台需要为融资方进行背书,涉及资金。

2、明确了股权众筹的监管部门,正式划归证监会监管。所以,如果有什么维权上诉,不要去找银监会纪委什么的,股权众筹是归证监会管的啊。

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规定“股权众筹”特指“公募股权众筹”,而现有“私募股权众筹”将用“私募股权融资”代替,并规定单个项目可参与的投资者上限为200人。

8月10日,中证协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这意味着,通俗说的股权众筹正式分家了!分别是“公募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因为公募股权众筹是注册制,目前还没有。所以,现在的股权融资平台都属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从这里开始,基本确定股权众筹的3个硬性要求。

1、个人投资者门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里说的是“金融资产”。

2、单个股权众筹项目不能超过200人。

3、不能进行公开宣传。

紧接着,2015年8月17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致函各地方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大意是股权众筹的外延与内涵定义不够明确,各家众筹平台对自身业务的描述和定位都有不同问题,你们各地方要解决。

随后……证监会对股权众筹陷入了漫长的“放养”……直到第二年的下半年。

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股权众筹业务。

这意味着,明令规定P2P平台不能做股权众筹业务啦!

两个月之后。

2016年10月,证监会发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等八种行为纳入整治重点。

总结:

1、股权众筹已明确归证监会管,但目前没有监管细则。

2、通俗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平台都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

3、股权众筹平台不能兜底、不能刚性兑付。

4、股权众筹不能进行公开宣传。

5、单个股权众筹项目不能超过200人。

标签: # 股权 #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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