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蠢至极”式反省远远不够

01-07 生活常识 投稿:想和月亮私奔
“愚蠢至极”式反省远远不够

文丨陈宇(学者)

年终岁尾,又是“剁手党”们收晒账单的时候。1月3日,支付宝2017年账单在朋友圈刷屏。但是,吐槽也随之而来。

让人们感到不满的,是支付宝账单中一行特别小的字——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不但字特别小,而且已经帮你选择好‘同意’了”。而根据协议内容,同意《芝麻服务协议》的用户已经授权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采集信息,同时默认同意第三方查询非贷款类及其他非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时,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审视这份支付宝账单,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权利。为满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尽管从法理上看,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但是像支付宝账单那样,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直接替消费者勾选“默认”,已然超越了介绍和推荐的范围,让消费者根本谈不上行使自主选择权。

从立法精神上看,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着力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要还是增强消费者的防御力,不至于因为经营者的“斤斤计较”而吃亏。事实上,因为支付宝账单的“小动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已经有危险之虞。

如果同意《芝麻服务协议》,意味着用户已经授权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采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行为信息、交易信息、资产信息、设备信息等。同时用户默认同意第三方查询非贷款类及其他非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时,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也就是说,用户在没有选择的情形下,就将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拱手相让”,任由对方处置。

更令人不安的是,根据账单“附带”协议第3条“服务限制及终止”、第5条“责任限制”条款,用户同意在服务终止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保留用户使用服务期间形成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如因用户主动授权第三方查询信息,从而导致第三方拒绝提供服务或做出了不利的决定时,用户同意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无须就此承担责任或赔偿。

尽管经营者的“免责条款”不一定撇清自己的法律责任,但“损人利己”的意图,却是再清楚不过了。

作为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人格权,隐私权包含了公民个体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个人数据信息都属于网络隐私范围,受到法律保护。《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无疑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诚然,事件发生后,支付宝连夜回应,“已经调整了页面,取消默认勾选”,这种公关态度值得肯定,“非常傻逼”“愚蠢至极”的自责,似乎也有切肤之痛,但令人遗憾的是,从回应的字里行间,只是停留在初衷很好、方式不当的层面,还看不出对权力的自省,对违法的自责,对责任的承担。

试想,如果不是消费者“雪亮的眼睛”,如此隐蔽的商业“小动作”,很可能瞒天过海,吃亏的是亿万消费者,而得利的则是互联网巨头。如果每一个这样的“瑕疵”,都要靠消费者甄别,谁又能保证没有“漏网之鱼”?基于侵权事实的成立,按照《侵权责任法》,支付宝方面不仅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还应根据情况,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其实,近年来,在app应用程序等方面任性而为,进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案例并不少,京东之前就有违法搜集用户信息之嫌。作为互联网企业,不仅有自觉遵守法律、捍卫公民权利的应尽义务,还有致力公民社会的责任担当。尤其是那些拥有庞大用户的互联网巨头,不肆意获取滥用用户数据,不侵犯用户隐私,将会成为衡量企业优劣的重要标准。“非常傻逼”“愚蠢至极”的粗放发展时代,应该早日成为过去。


责任编辑:邱艳莉 UN653

标签: # 消费者 # 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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