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为何不是温暖的港湾——基于家暴现象的思考

01-02 生活常识 投稿:沐若清辰
家为何不是温暖的港湾——基于家暴现象的思考
​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并没有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消除。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现行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力不从心,时至今日,因家暴造成的种种后续问题仍未有效解决。这对立法与司法都是一种考验。当然,它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谁不会想要家/可是就有人没有它/脸上流着眼泪/只能自己轻轻擦……”

2016年5月2日,云南武定县狮山镇因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彬用绳索将亲生父亲勒死。

事发前两天晚上,在昆明务工的王某彬接到母亲求救电话。王某彬赶紧回家,因为这次父亲“闹”得比平时严重,不仅暴打母亲和弟弟,还要烧掉房子。第二天王建彬匆匆赶回家劝说父亲,可父亲非但不理睬,当天晚上又动手打母亲。第二天中午,王建彬吃午饭时再次劝诫父亲,可父亲说不是自己死就是母亲亡,叫王某彬滚远些。想起以前父亲对自己暴打的种种场面,王某彬担心自己走了,母亲和弟弟迟早会被打死。于是,趁父亲喝醉之际,王某彬用家里背麦草的绳子将父亲勒死。

    记者问:“后悔吗,与父亲相处中有温暖的时候吗”。“不是很后悔,因为他不是个好父亲,他不配做我的父亲,更不配做一个男人。我后悔的是不该用这种办法。在记忆中,我从未感受过父亲的温暖,都是惧怕”,王某彬回答。

2017年2月20日,21岁的王建彬犯故意杀人罪,被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因为家暴,施暴者丢了性命,制暴者失去了自由,受害人没有了“家”。这是一个因家暴导致家破人亡的典型案例,结局令人唏嘘不已。

家暴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不仅发生在普通百姓人家,在名人家庭中也屡见不鲜。“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前几年被曝“疯狂”家暴新闻,陈鲁豫、李湘、韦唯等诸多名人因遭家暴而选择离婚。“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近25%。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因家暴而起的每一个离婚案就是一首弱者无助与司法无奈的重奏曲。

家暴也绝非中国仅有的一种现象,它同样存在于国外。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1999年11月 25 日联合国启动了“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活动期间联合国工作人员都会身穿橙色的衣服并佩戴饰品,加入到反对家暴活动中。这些行动的背后,反映的是令人不忍直视的家暴现象日趋严重化。家暴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对家暴的认知亟待提升

    家暴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出现心理问题。因受暴而频频“疗”伤,或造成的不良情绪难以排谴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或以暴制暴杀死加害人等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秩序的代价都是不可低估的。但传统认为家暴就是家务事,夫妻吵吵架,闹点别扭很正常;小孩不听话,不打怎成器;对长辈有时发些“小”脾气不算啥……

一位母亲拿着孩子的满分试卷发现有些“异常”,打电话给孩子的同桌,求证满分是“借鉴”之作时,盛怒顿生导致孩子“收获”了一顿暴打。母亲接着又发现孩子的书包藏有跳绳,刚好几天前她看到几个小孩拿着一根跳绳绑着一个小孩子玩的场面,母亲认为该跳绳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拿起绳子当“皮鞭”一阵猛抽。第二天上学,老师发现孩子遍体鳞伤,出于自保,拍了照片传到网上,并且报了警。鉴定结果造成轻伤。在法庭上,这位母亲始终不服公诉人的指控,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教育孩子,是对孩子的爱,只是教育方式有点不妥,这算不上犯法。

几千年来人们对成功的定义以及对生命的理解千差万别,它直接反映了人的价值取向,间接体现在日常行为模式、择偶标准、职业认同中。有的甚至主宰孩子的未来,“绑架”家庭教育,并乐此不疲难以自拔。而当孩子的行为一旦脱离家长的理想轨道,暴力就不可避免。它使得众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与恐惧之中,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同时由于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政策导向、教育体制、理想信念、社会风气等方方面面的变化,这种误区更是极端化,要么“棍棒”,要么“蜜糖”。

    韩某曾开过两年出租车,但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如今近50岁的他依然靠年老母亲每月3000元的退休金度日。他几乎每天都喝酒,酒后经常打骂母亲。母亲对于这种行为也习以为常,从不对人诉说,甚至在闻讯赶来的警察面前也隐瞒真相,说受伤是因为自己跌倒造成的。2016年11月30日下午,韩某喝完酒后,从一开始的争吵到后来动手打母亲嘴巴子,再到最后拿起水果刀刺向母亲。一个耋耄老人死于自己养育了几十年的孩子刀下,令人骇然。

法庭上,韩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很多从轻处罚的建议,其中有一条是被害人长期放任孩子的家暴,在教育子女方面有一定的责任。

家教的失败固然是其原因,但这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家暴致人死亡的借口。东郭先生给予狼的重生,就得为狼失去生命,这种逻辑在动物世界里,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但对“人”来说显然不合情理,毕竟人的社会与动物的世界还是有文明差异的。

家暴颠覆了伦理道德,挑衅了法律权威,触及了良知底线。但由于家暴受害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发生环境的私密性,使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加上我国自古以来盛行“大男子主义”,更有“打是亲、骂是爱”之噱头推波助澜,有些看似不合逻辑的现象,却冠冕堂皇,有的甚至成为潮流。社会对家暴问题的认识浅薄,“清官难断家务事”也就顺理成章了。

根除家暴任重道远

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对家庭暴力也都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但直到2001年修订婚姻法,“家暴”才第一次写进法律条文成为法律术语。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起步较晚,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法律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极为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丈夫殴打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现象,极为普遍。

   由于很多家暴行为只要没有达到《刑法》中规定的严重程度,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更加弱化。如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保护私人法益为中心,其忽视了受害人主体范围及实际诉讼能力,导致公力救助缺乏以及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不达到一定程度,检察机关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从许多案例来看,家庭暴力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从一般辱骂、殴打发展到捆绑、跪地、强迫卖淫甚至砍手、挖眼、割鼻、泼硫酸、灌农药等,令人发指。

对于日益严重的家暴事件,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专门颁发了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公安告诫制度、临时安置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这对维护家暴受害人的权益具有明显进步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不少,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做出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当然,家暴问题的根治不能全寄希望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它需要各部门法之间的有机衔接与融贯。对家暴案件,公权力既不能放任自由,也不能生硬粗暴。在法律保护不是很完善的当下,还应考虑社会效果。如案例中母亲犯罪后,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如何解决;成年孩子被判刑后,老人的赡养问题如何保障等。要根治家暴,各方还要积极创设各种条件,如提高教育尤其是贫困山区女子教育程度、加强妇女的就业培训、提升妇女经济地位,同时要进行广泛的舆论宣传、家庭道德教化,事后积极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等等。

    此外对于以暴制暴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充分地考虑正当防卫的情形。炒得沸沸扬扬的于欢“辱母”案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案例。维护正义本是法律的生命,这种最朴素的情感在王某彬案中得到诠释。在那个只有七十户人家的村庄里,有八十余名村民联名上书法院为他求情,希望司法机关从宽处理。当然这绝不是鼓励家庭暴力被害人“以暴制暴”。事实上,确实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之情形。很多时候,处理家庭暴力事件,除了寻求法律帮助之外,也要注意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

家不是物质堆砌起来的空间。“一个不需要多大的地方,在我受惊吓的时候,我才不会害怕”。它需要有温度,存有真情实感。“一个不需要华丽的地方,在我疲倦的时候,我会想到它”。让家成为温暖的港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与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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