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关于破产重整的全部规则图解

12-30 生活常识 投稿:bones骨
中国法关于破产重整的全部规则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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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眼体系


摸一摸框架
1.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1  提出重整申请      1.2  人民法院受理      1.3  重整期间      1.4  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1.5  重整程序的终止2.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2.1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2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3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2.4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   重整计划的执行      3.1  执行人      3.2  执行监督      3.3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3.4  执行完毕

读一遍规则
1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1 提出重整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1款,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2  人民法院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71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1.3  重整期间
《企业破产法》第72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4  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1.4.1  管理主体
1.4.1.1债务人自行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2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1.4.1.2管理人负责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74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1.4.2 财产管理
1.4.2.1担保物
《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1.4.2.2占有的他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76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1.4.2.3投资收益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1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2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1.5 重整程序的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78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2.1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1款,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80条第2款,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1.1 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81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 债权分类;(3) 债权调整方案;(4) 债权受偿方案;(5)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2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1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3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3 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2.3.1分组表决机制
《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 债务人所欠税款;(4) 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3.1.1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减免,无需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83条,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3.2 表决期限及表决机制
《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3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2.3.3 务人的出资人列席会议
《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1款,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4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4.1 各表决组均通过,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4.2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

2.4.2.1协商再次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1项,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2.4.2.2 符合条件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批准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项,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第3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113条的规定;
(6)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裁定批准的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3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4.3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及批准
《企业破产法》第88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4.4 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
《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1款,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 重整计划的执行
3.1 执行人
《企业破产法》第89条第1款,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89条第2款,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3.2  执行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90条第1款,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90条第2款,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3.2.1 监督报告
《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1款,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2款,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3款,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3.3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3.1 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4款,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3.4   执行完毕
《企业破产法》第94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属于《中国法律重述——破产法》破产重整篇,请持续关注“我的法律学堂”获得我们的原创系列研究成果吧!

本文编辑:刘婧媛,西南政法大学法史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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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债务人 #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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